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二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400 |
起拍价:20160元 | 保证金:3,000 元 | |
市场价:25,2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上海申之江拍卖有限公司(翁先生) | 联系电话:15000600096/021-63221182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4月2日10时起至2025年4月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杜康酒21箱。
协议价:2.52万元。
起拍价:2.016万元;保证金:0.3万元;增价幅度:0.04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5年4月2日10时起至2025年4月5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看样需预约或至现场登记,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
六、特别提醒: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八、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5年4月18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上海市农业银行金山支行;账号:6228400037281520964),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九、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一、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款项后,需等待本院办理解封手续及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买受人应于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后自行及时至拍卖标的存放地办理拍卖标的交接、提货等手续。自买受人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起所产生的存储、转移运输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十二、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5年3月28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三、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须在2025年3月28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四、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五、本标的的全程拍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看样、竞买人登记、协助注册报名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授权委托(上海申之江拍卖有限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公拍网司法平台是申请执行人对本拍卖标的物选择进行司法处置的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申之江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5000600096;021-63221182;翁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云南北路30号
举报监督电话:021-67965888-3323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9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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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4月2日10时起至2025年4月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怕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民事主体应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发布公告的各项条款,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杜康酒21箱。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拍卖标的目前存放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横浦村4070号内。
2、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3、拍卖标的按实物现状整体拍卖,无原始票据、相关证书及其他资料。标的物外观及内在质量、数量以移交时的现状及实际清点数量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整体或局部的短少、缺损、缺件、损坏等情况),对标的物的品质真伪、数量、质量、能否正常使用等均不作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安全性、完好性、再次利用性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4、拍卖成交后,法院仅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无法提供货物发票。买受人须在领取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后十日内前往存放地办理提货交付手续,并在十五日内提清所有拍卖标的,逾期不提则视为买受人自动放弃剩余未提清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已支付所有款项不予退还。
5、提货过程中所涉及的装载、运输、人工等相关费用及安全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提货时,不得损坏或非法提取非拍卖设备,如因买受人原因损坏或非法提取非拍卖设备,须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7、买受人提货时,须考虑到环保因素,如造成人员损伤、环境污染或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买受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可申请邮寄,本院仅接受自提。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于本院通知的指定日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张,前往存放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横浦村4070号提清标的物,拍品的交付仅以当时交付的现状为准。办理标的物现场交接时,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标的交接确认书》后,方能提货。
9、买受人对拍卖标的如需用于生产、使用或销售的,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擅自用于生产、使用或销售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详情见本次拍卖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本次拍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六、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在2025年4月18日16时前由买受人(或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名:6228400037281520964,开户银行:上海市农业银行金山支行,账号名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并向法院递交缴款凭证。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七、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25年3月28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八、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2025年3月28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一、本院收到买受人全额拍卖成交款后,依法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买受人收到成交执行裁定书后应及时自行办理提货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提货交付时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十三、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六、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七、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67965888-332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申之江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5000600096;021-63221182;翁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云南北路30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9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22)沪0116执恢774号
拍品名称 | 杜康酒21箱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
拍品所有人 | 李某 | |
拍品现状 | 存放地点 |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横浦村4070号 |
权利限制状况及 抵押状况 | 权利限制状况登记信息: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扣押、查封。 |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法院执行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目前存放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横浦村4070号内。 2、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3、拍卖标的按实物现状整体拍卖,无原始票据、相关证书及其他资料。标的物外观及内在质量、数量以移交时的现状及实际清点数量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整体或局部的短少、缺损、缺件、损坏等情况),对标的物的品质真伪、数量、质量、能否正常使用等均不作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安全性、完好性、再次利用性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4、拍卖成交后,法院仅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无法提供货物发票。买受人须在领取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后十日内前往存放地办理提货交付手续,并在十五日内提清所有拍卖标的,逾期不提则视为买受人自动放弃剩余未提清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已支付所有款项不予退还。 5、提货过程中所涉及的装载、运输、人工等相关费用及安全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提货时,不得损坏或非法提取非拍卖设备,如因买受人原因损坏或非法提取非拍卖设备,须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7、买受人提货时,须考虑到环保因素,如造成人员损伤、环境污染或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买受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可申请邮寄,本院仅接受自提。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于本院通知的指定日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张,前往存放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横浦村4070号提清标的物,拍品的交付仅以当时交付的现状为准。办理标的物现场交接时,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标的交接确认书》后,方能提货。 9、买受人对拍卖标的如需用于生产、使用或销售的,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擅自用于生产、使用或销售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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